湖师学〔2020〕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 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智慧资助系统进行量化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库,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在本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第六条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为:
(一)特别困难学生。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其它经济资助,学生本人在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学习开支;
(二)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
(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及基本生活费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相关违纪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二)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屡教不改者;
(三)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四)无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健身房、美容院者;
(六)自购高档电子产品、高档衣物、化妆品者;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校每年秋季开学初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7 类学生中,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并指导填写。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三)学校认定。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湖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等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各自认定学生名单和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当前认定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一级认定机构提请复议。上级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将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和尊严,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加强资助育人教育。加强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