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算机与信工学院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次数:10

湖师学〔2021〕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和文化服务及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和智力服务。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学校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招就、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审定校内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三)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四)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智力型岗位为主,包括学工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及其他技术性岗位。

第七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2小时;如遇加班,每月累计工时不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用工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在新学期开学半个月内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设立临时岗位的,应提前一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批。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申请的岗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岗位在全校公开。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岗位性质、用工数量及职责要求等组织公开招聘。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及用工单位对拟定录用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维权意识等方面的岗前知识培训。

(四)经培训合格后,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及《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履职承诺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各用工单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助理信息一览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个人、团体和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须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末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考核,各用工单位根据学生日常表现情况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助理考核信息一览表》。学校每学年为两学期考核均合格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助理聘书,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保障及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保证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勤工助学经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为每小时12元人民币,分为每月固定32工时计酬和按实际工时计酬两种方式。用工单位做好每月工时记录,并如实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对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减发该月报酬的10~80。因工作需要超过每月40个工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报酬的,用工单位须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